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分級診療制度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0號)等相關文件要求,進一步完善醫療服務體系,推進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我委組織制定了《病理診斷中心基本標準(試行)》和《病理診斷中心管理規范(試行)》(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下載)?,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F就開展病理診斷中心設置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設置病理診斷中心等醫療機構對于實現區域醫療資源共享,提升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能力,推進分級診療具有重要作用。各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政策,確保工作順利開展。
二、病理診斷中心屬于單獨設置的醫療機構,為獨立法人單位,獨立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設區的市級及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設置審批。
三、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病理診斷中心統一納入當地醫療質量控制體系,加強室內質量控制和室間質量評價,確保醫療質量與醫療安全。在質控的基礎上,逐步推進醫療機構與病理診斷中心間檢查檢驗結果互認。鼓勵病理診斷中心和其他醫療機構建立協作關系,在保證生物安全和診斷質量的前提下,由病理診斷中心為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病理診斷服務。
四、鼓勵病理診斷中心向連鎖化、集團化發展,建立規范化、標準化的管理與服務模式。對擬開辦集團化、連鎖化病理診斷中心的申請主體,可以優先設置審批。
五、病理診斷中心應當與三級醫院病理科建立協作關系,通過信息化平臺、遠程會診等形式,不斷提升技術水平,保證病理診斷質量。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6年11月21日